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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1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8]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起草自治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地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 [详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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