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征求《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质安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6日 点击数: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梳理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了《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91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ac2822462@163.com

人:王菲

联系电话:0991-2351297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96






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作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组织者,应当对安全生产管理负首要责任,牵头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其余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目标和实施对策,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使用情况。

4.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房屋市政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拆除工程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以及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擅自施工。

5.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制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或强迫、明示、暗示有关参建单位简化工序、调整工期,变相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确需调整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涉及的质量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论证;调整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应当予以保障。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应当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6.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在危大工程的关键施工环节,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7.建设单位应当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项目安全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并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建设单位没有项目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中专项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并对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在岗履职承担日常检查管理责任。

9.建设单位对所管项目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检查。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应当作为检查必查项,检查应当形成书面月检记录并经检查人签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监督责任单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做到闭合管理。

10.遇有极端天气时,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参建各方启动项目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预防措施,及时掌握现场人员、设备、工棚安全状况,必要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二)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7号)《关于推行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新建质〔202012号)的要求,全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规模以上的企业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其中,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鼓励配备安全总监),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实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由企业总部直接派出、直接管理、组织考核、发放薪酬,充分赋予其停工权、奖惩权、越级直报权。未落实上述规定的,施工单位须停工整改。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制度,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安全生产双向承诺,并在项目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由企业依据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公布,以便职工群众监督。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内容由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员工岗位职责分别进行明确,经员工签字后留档备查,作为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前对现场风险源进行全面辨识、分级制定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在现场醒目位置对重大风险源进行公示。突出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作业区域、岗位、设备设施等的重点管控。切实加强高处作业、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例检和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专题主持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会、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会、组织逐级签订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给员工上一次安全生产辅导课、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每周应当组织分项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带班检查时,应当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会制度。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培训,每月至少进行1次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培训,并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未按计划参加培训的员工,按制度规定进行处理。推广安全生产每日班前会做法,在班前会上布置安排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和存在问题、现场主要安全措施、本班组安全生产的作业工艺流程、安全管理要求等重点内容。

7.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管理团队组织情况、设备设施配置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进场施工。

8.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保证资金到位且专款专用,定期向建设、监理单位报送提取使用情况。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0.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当开展日常、定期和专项等类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施工现场正在实施的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应当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必查项,检查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经检查人、受检负责人签名盖章。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闭合,要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信息。

11.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专项方案交底建设、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参与。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方案交底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班组长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1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危大工程实施过程进行专项监护、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主动落实整改,并在下一步工序施工前严格落实危大工程验收制度,验收内容中如有量化指标的应当书面记录实测实量数据。

13.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大型设备设施安全状况负总责,应当统筹协调设备产权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安拆单位、维保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1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未经实名制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工人严禁进场作业。

15.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6.遇有极端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和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指引,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掌握现场人员和机械、工棚、围挡等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必要时组织人员撤离,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17.施工单位形成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要求,进行移交。

(三)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并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当对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在岗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承担管理责任。注册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2.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等监理文件,并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4.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参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5.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及在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等情况。

6.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组织安全专项检查,组织落实危大工程验收工作,验收内容中如有量化指标的应当书面提供实测实量数据,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7.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遇有极端天气时,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项目应急预案响应及预防措施,必要时组织监理人员撤离并对现场作业人员疏散提供必要帮助。

(四)落实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对由于勘察报告不能指导现场施工或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2.勘察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勘察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现场作业封闭围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这包括但不限于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岩土、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等,以及流土、管涌、渗漏、变形等地质现象,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对由于设计文件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5.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危大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具有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对包括基坑周边荷载、起重设备基础荷载、无梁楼盖荷载等在内的各项技术数据进行设计技术复核。发生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变更中提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7.设计单位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加强与勘察单位的沟通协调,保障设计成果与勘察文件及施工现场的符合性。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为基坑和基坑支护工程提供有效的支护方案或措施建议。

8.遇有极端天气时,勘察单位应当落实项目应急预案响应及预防措施,必要时组织人员撤离。

(五)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应当结合信用评价机制,依据不同企业业绩、信誉、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信誉差、能力弱的企业及诚信排名靠后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加大对其实施项目的抽查频次和抽查力度。

2.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多渠道整合资源,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县(市、区)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对直接监管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拉网式巡查监督,突出抓好危大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部位环节监管。地(州、市)主管部门适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各县(市、区)开展检查,加强层级指导监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对各地(州、市)开展一次抽查。

3.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的通知》(新安〔20188号)要求,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对区外企业违反本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需发证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4.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处罚的同时,应当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对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5.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节点和现场安全状态定期开展监督抽检,对重要节点验收的组织、程序等进行监督。利用智慧工地建设一体化服务平台,加强对监督项目参建单位的履责行为管理,限时完成整改闭合跟踪管理。

6.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抽查制度;强化对工程安全设施的质量、关键安全生产节点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运用较多部位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施工单位在申请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颁发管理机关提供相关资料,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8.对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辖区内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工作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执行。

9.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10.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公开作检查、排名、通报机制,严肃追究对长期处于安全生产零处罚的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每年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排名并抄送各地(州、市)党委、人民政府;特别是对不担当不作为、落实力不足、应对能力不强、反复(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个人,直接上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1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存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情况的,应当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三、强化组织实施

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全面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实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举措。要强化对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编制了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清单,以便监管部门及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学习使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联稿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