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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消防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26日 点击数: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1月,为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信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我厅制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各地住建局、审图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按照办法,我处先后开展两次年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最新信用评价结果显示,全区19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中,AAA级审图机构3家、AA级审图机构13家、A级审图机构3家。1430名审图专家中AAA级审图专家179人、AA级审图专家935人、A级审图专家312人、B级审图专家2人、C级审图专家2人。

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情况,对2020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7月19日至7月26日在住建厅官网进行了公示

二、制定依据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修订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修订过程中,我们保留了框架结构及主要条文,并结合实际做了如下调整:

(一)将原《办法》第二十六条中“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门户网站公开。”修改为“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新疆消防建设综合管理系统和门户网站公开。

(二)将原《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段中“还应当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提交信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修改为“还应当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三)将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中的基本信用信息由原来的70分修改为80分。

(四)将原《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修改为国家发改委《对特定严重失信处罚信息按最长期限公示》有关规定一致。

(五)在原《办法》第三十七条载明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四、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共分为七部分三十七条。基本沿袭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架构,只是对部分主要条款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一至第五条主要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评价方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说明。

第二部分为信用信息构成。主要内容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构成,对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范围等进行了明确。

第三部分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主要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程序、核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四部分为信用评价。主要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方法、赋分标准、等级划分、时限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第五部分为信用信息公布与应用。主要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布、信用修复、差别化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六部分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主要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监管措施、惩戒内容等进行了明确。

第七部分为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及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信用记录、审核中有重大分歧、争议的,由信用评价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解读部门: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解读人:达尼尔

联系电话:0991-28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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