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出台背景
2021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出台实施,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于法有据、权责一致、结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界定财政部门指导全区整体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实施的职能职责,形成主责明确、权责一致、相互支撑、共同推进、效果明显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新格局,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边界清晰、职责明晰,更好服务和指导行政对象落实工作要求,推动形成制度完备、规范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体系,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规定》出台的依据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18〕9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规定》出台过程
按照《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同意调整自治区财政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职责的批复》(新党编办〔2023〕11号)精神,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规定拟制工作。在2022年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单位内部多次研究讨论,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座谈会向自治区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等9个厅局征求《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配置标准》意见建议。4月12日向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及局系统征求《规定》意见建议,截至4月20日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8条,充分采纳吸收5条,未采纳3条,详见《〈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规定〉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汇总表》。在充分吸收采纳各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为确保《规定》规范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措施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31号)精神,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要求,于5月4日在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通知公告栏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采用章节体方式起草,共六章28条3372字(含两个附件)。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配置定义、配置原则、配置范围、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为资产配置标准(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内容及依据、标准制定、标准执行等内容。
第三章为资产配置方式(第八条至第十八条),配置情形、配置要求、资产调剂、资产租用、资产购置、建设方式、接受捐赠、大型仪器设备配置方式、其他机构配置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为资产配置程序(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配置计划部署、配置计划审核、配置预算等内容。
第五章为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账实管理、监督整改、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参照范围、保密要求、解释主体、施行日期等内容。
附件一明确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流程,附件二明确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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