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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2024年04月08日 17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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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妇幼发〔2024〕1号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推动在全区范围内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目标,我委制定了《自治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可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4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自治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2022—2025年)》(国卫妇幼发〔2022〕3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新疆2030”规划纲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在全区范围内实现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目标,维护母婴健康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母婴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坚持综合施策,强化政策统筹,与生育全程服务及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紧密结合,全面落实干预措施;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地区和人群,促进服务公平可及。

二、行动目标

2024年在全区范围内实现消除母婴传播主要评估指标,2025年接受国家级消除母婴传播评估。相关评估指标包括:

1.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

2.先天梅毒发病率下降至50/10万活产及以下;

3.乙肝母婴传播率下降至1%及以下;

4.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5%及以上;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抗病毒治疗率达到95%及以上;

6.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治疗率达到95%及以上;

7.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到95%及以上,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到95%及以上。

三、策略与措施

(一)规范开展预防母婴传播服务

1.预防育龄妇女感染。严格落实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控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青少年、低收入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和干预服务,减少育龄妇女感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检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和咨询,增强其“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新婚夫妇、备孕夫妻双方尽早接受检测,及早发现感染育龄妇女,及时提供干预措施,科学指导备孕。

2.尽早发现感染孕产妇。做好辖区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工作,严格落实“逢孕必检”。完善孕早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流程,强化孕早期和孕晚期检测。在孕产妇首次产前检查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孕早期检测率达到70%以上,在孕28—32周期间对孕产妇再次进行检测。严格落实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病毒载量和CD4+T淋巴细胞检测要求,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病毒载量检测。加强机构间协作,进一步缩短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确诊时间,为临产孕妇开通检测绿色通道。加强配偶检测,对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的配偶/性伴侣进行宣传教育,动员其接受咨询检测服务。

3.规范诊治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完善以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提供病情监测与评估、规范用药、安全助产与科学喂养等“一站式”服务。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将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分级,实行专案管理。加强孕期保健、产科、抗病毒治疗、皮肤性病、感染科等多学科协作机制,确保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早诊断、早治疗,为符合治疗标准的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健康管理,确保感染儿童及早获得规范的诊断和治疗。建立健全中医药参与预防母婴传播的工作机制。

4.提供高质量随访服务。完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转介服务网络,规范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管理,健全流动个案追踪随访和信息对接机制,保证服务连续完整。针对拒绝随访和失访人群做好原因分析,提升随访管理水平。尽早明确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感染状态,及时评估干预效果。规范开展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健康管理案例评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二)提升预防母婴传播数据质量

5.完善数据收集与管理。健全数据信息收集网络,强化对预防母婴传播数据采集、报送、使用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信息安全意识,指定专人负责预防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加强基础数据收集,不断提高评估指标数据的可得性、有效性,为消除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6.严格数据质量控制。建立健全预防母婴传播数据分级质控体系,细化数据质控方案,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完善预防母婴传播、妇幼健康、传染病信息报告、免疫规划信息等相关系统数据的协同共享和比对核查机制,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7.强化数据分析利用。围绕国家消除母婴传播信息评估指标加强监测,定期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数据分析和通报,科学评价工作进展和成效,分析研判与消除目标的差距,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改进。

(三)规范实验室管理

8.完善实验室检测网络。整合实验室资源,优化孕产妇检测流程,合理布局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网络。加强检测机构间的协作配合,提高孕产妇检测服务效率。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基层快速检测点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支持。

9.强化试剂供应管理。规范试剂的招标采购及管理使用,建立试剂调配应急机制,确保试剂及时、足量供应。加强试剂供应链管理,规范试剂储备和运送。各实验室要做好试剂使用前性能验证,对试剂进行评估和技术验收,规范试剂应用。

10.加强实验室数据信息管理。完善实验室数据的登记、报告和质控管理制度,健全实验室结果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实验室与临床数据的衔接,保障检测信息安全。

(四)保障感染者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参与

11.保障感染者权益。积极推进现有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者权益,保障政策落实,保护感染妇女及所生儿童合法权益。加强相关宣传教育,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

12.为感染者及家庭提供支持与关怀。加大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营养和心理支持。加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育龄妇女依从性教育,提供预防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咨询、生育指导,促进优生优育。鼓励女性感染者主动参与消除母婴传播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同伴教育作用。加强部门协同,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帮助感染者家庭获得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13.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消除母婴传播行动,在疾病防治宣传教育、高危人群行为干预、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方面协同开展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消除母婴传播行动,组建自治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各地(州、市)消除母婴传播评估工作,定期通报全区消除母婴传播行动进展情况。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要将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摆在卫生健康工作的突出位置,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消除母婴传播行动工作方案,建立消除母婴传播协调机制,明确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深入分析与消除目标的差距,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制定针对性的策略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卫生健康委要建立消除母婴传播领导机制,加强组织管理,健全专业人才队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置消除母婴传播办公室,指定专(兼)职消除母婴传播工作人员,切实落实消除母婴传播各项工作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抗病毒治疗机构及助产服务机构要指定消除母婴传播工作协调人员,按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消除母婴传播各项工作;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责任到人。

(三)保障经费投入

科学规划、合理使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经费。鼓励争取援疆及社会资源参与,多方筹措资金,共同支持消除母婴传播工作。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相关物资管理,确保物资质量、品目和数量满足工作要求

(四)提高服务能力

充分发挥各级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专业机构的作用,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卫生健康委要健全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争取对口支援、技术支持等方式,提升基层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能力。

(五)促进社会支持

在工作进展成效、信息分析应用和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加强行业交流合作与正面宣传引导。注重做好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为消除母婴传播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支持环境。

五、评估与推广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建立自治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管理办公室,承担消除母婴传播评估组织管理工作,分批分期开展自治区级消除母婴传播评估工作,做好接受国家级评估的准备工作。各地(州、市)要按照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评估流程和主要指标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地州级自评工作,以地(州、市)为单位积极申请自治区级评估。经评估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同时保证各项工作机制和措施持续稳定,巩固消除成果。

附件:1.自治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自治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专家技术指导组名单

      3.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评估流程和主要评估指标

      4.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自评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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