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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文字版解读】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文件要求,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新环规〔2020〕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办法公布以来,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34起案件举报人进行奖励,共计54300元,有效调动了公众参与积极性。

为更好的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举报途径

1.来信来访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公布的举报途径。

2.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2345”便民服务热线;

3.网络举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12369网络举报平台”;

4.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二)举报范围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1.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4.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的;

6.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

7.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8.重点排污单位、从事环境监测和监测设施运维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9.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从事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咨询等服务机构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10.在已划定的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

1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的;

12.其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奖励发放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奖励程序,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30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领取奖金。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核实身份后,按有关程序发放。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就举报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实施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合法、合理、不增加财政支出的情况下予以酌情考虑。奖励资金的支付鼓励使用电子支付等方式,具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四)其他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要求,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如案件复杂,可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若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五)实施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原文

图片解读:【图片版解读】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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