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30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中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要求,我厅决定废止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3日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全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性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4﹞186号)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6﹞379号)
3.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89号)
4.关于印发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6﹞280号)
5.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新环发﹝2014﹞375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197号)
7.关于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7﹞37号)
8.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145号)
9.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新环防发〔2013〕239号)
10.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新环发〔2014〕269号)
11.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7〕63号)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油气田橇装化设施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资质审查与管理指南(试行)(新环办发〔2017〕17号)
13.关于做好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新环防发〔2011〕389号)
14.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新环发﹝2016﹞215号)
15.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监发〔200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