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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市监信〔2019〕88号

发布时间:2022-05-25 12:38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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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6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时,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依照本细则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信用监管处牵头,会同各业务部门建立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指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等内容,抽查工作指引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区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实际情况对清单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地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按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指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需要增加抽查事项的,应经本局法制部门审核后,逐级报区局信用监管处备案。

第五条  区局各业务部门统筹指导建立本业务条线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区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全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抽查和地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

地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区局下达的抽查分配比例,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当地重点工作,结合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点,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各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区局信用监管处。

区局信用监管处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区局各业务处室的抽查工作需求,制定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年度统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全区统一抽查工作计划”)。区局各业务处室的抽查工作需求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区局信用监管处。

地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区统一抽查工作计划和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应包含抽查项目、检查对象、抽查批次、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等,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七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谁计划、谁抽取”的原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违法违规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涉及市场主体的,应通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抽取。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后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抽查检查公告,内容包括抽查批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企业数量等。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做好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对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第九条  抽查检查应采取定向或者不定向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随机抽查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区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媒体参加。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开展前,原则上应根据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抽查实施方案,明确抽查具体要求等。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通过公示系统等查询被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及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预约检查时间,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或进行电子签章;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综合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情况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等。

第十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自抽查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将企业名称和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列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第十八条  实施抽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归档。档案主要包括检查表、证据材料、线索移交材料,调查处理证明材料等。

第十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检查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工作的考核,可以在抽查工作开展中或结束后对已抽查对象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价依据。随机抽查的后续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要作为考核和复查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下达抽查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结束后,将抽查情况及分析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区局信用监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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