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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2023-11-13 17:47
  • 来源: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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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人社发〔202391

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论述持续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扎实推进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础,促进全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强化目标导向,聚焦基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劳动关系协调员数量少、工作面窄、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不断壮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逐步扩大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在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提升企业用工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基层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建设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高质量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7年,逐步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能力强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基本覆盖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畅通,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具有劳动关系专业知识,在企业、基层平台、工会组织、调解机构、企业代表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人员。既包括通过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也包括未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证书的工作人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职责包括: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和能力。推动、参与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订、劳动合同管理(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代表一方参与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推动、参与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和协商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向辖区内人社部门反映企业劳动用工、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等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反映发现的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风险隐患。推动、参与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提高政治素养,强化作风建设

各地要积极组织劳动关系协调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牢牢把握我国劳动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中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党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为重点,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政治意识,提高对劳动关系问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三)健全队伍体系,扩大覆盖范围

1.加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指导企业充实和培养从事招聘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劳动标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工时管理、员工培训、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2.加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支持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相关基层平台、各级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根据辖区内企业数量配备相应数量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数较多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可配备3至7名,企业数较少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至少配备2至3名,每个社区(村)配备至少1名。

3.指导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培养和充实从事劳动用工和集体协商指导、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4.支持推动行业调解、乡镇(街道)调解、人民调解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充实具有劳动关系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四)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提质增效

1.实行岗位责任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按职责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做好本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积极反映本企业劳动关系运行情况,及时报告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每月至少与辖区内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联络一次,每季度定期实地指导服务一次。县(市、区)人社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和服务,指导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履行好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组织参与集体协商、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职责,每年至少对辖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进行一次指导服务。

2.建立培训和评价机制。各地要从实际需求出发,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常态化地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引导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支持各地将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竞赛列入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不断壮大劳动关系协调师队伍。

3.建立联系交流机制。自治区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各地定期更新维护,动态掌握劳动关系协调员数量、结构、分布以及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畅通各层级队伍之间的工作衔接,利用钉钉群、微信群等多种形式,搭建劳动关系协调员线上线下交流平台,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劳动关系形势、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等,增强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归属感和凝聚力。

4.加强选树培育。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持续开展自治区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选树宣传活动,完善标准、程序和方式方法,每年组织开展选树工作。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地区性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和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选树培育活动。

四、政策支持

(一)充分保障履职期间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支持劳动关系协调员依职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或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及考试、等级认定的,所在单位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不得扣减工资和福利,并在报销培训费、差旅费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形成与职业技能等级相对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取得劳动关系协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被企业聘用的,企业可自主决定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协调四级和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可分别对应享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优先推荐荣誉表彰。将劳动关系协调员配备和培训取证情况纳入各级巩固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内容,并作为国家、自治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样板站点、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园区)以及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评选推荐的条件。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证书、认定为自治区级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国家、自治区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于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作为劳动关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抓实抓好。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劳动关系协调员配置、经费投入上的支持,将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情况列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对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要主动争取组织、政法、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将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与基层党建、市域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建设等相结合,相互促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优势和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作用,会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研究制定本地区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举措和责任分工。加强本地区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建设,指导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探索完善和落实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保障和激励政策措施,组织举办本地区或区域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竞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标准,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管理服务的政策制度。

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支持保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职工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将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鼓励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职业晋升通道。要指导基层工会充实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并指导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配备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作人员。

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劳动关系协调员在规范企业用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劳动关系协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企业支持相关人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工商联系统劳动关系监测联络员、商会调解员等企业代表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通过各类主流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职责及职业培训、技能水平评价等方面政策,着重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共赢、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大力宣传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先进事迹和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认可度以及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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