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728/2020-00069
  • 发文字号:〔〕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新疆民(宗)委
  • 成文日期:2016-03-30
  • 主题分类:

关于对管理跨地区宗教人士的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03-30   浏览次数:   【字体:

我们严格按照《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制度,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人士队伍,严格把关宗教人士的身份审查等登记和聘用程序。

近几年来,从西藏、青海等省份,不明身份的跨省跨地区的宗教人士(喇嘛)进入我州境内活动比较频繁,骗取钱财,损害广大信教群众的行为经常发生。按照“五好”宗教人士标准,依法加强规范管理民族宗教执法监察,加强跨省跨地区的宗教人士(喇嘛)登记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确保信教群众正常合法宗教需求。

建议:严格审查跨省跨地区宗教人士身份。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发生。

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1206号提案的答复函

那勤委员:  

您好!您在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管理跨地区宗教人士提案》(第1206号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提案中提到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跨县(市、区)聘任宗教教职人员的,应当由拟聘任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的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州、市(地)聘任宗教教职人员的,应当由拟聘任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使佛教教职人员做到持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根据国宗局要求,我区于2015年下发了《关于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新民宗发〔2015161号),这项工作是规范佛教教职人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假冒佛教教职人员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宗教局还将在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以利于辨认和打击假冒教职人员。

近年来,我区发现有从西藏、青海等地来的不明身份的宗教人士(喇嘛),从事骗取钱财等损害信教群众利益的活动发生,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此类情况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信教群众如遇到未经批准跨省(区)活动的宗教人士以及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可直接向当地民宗部门举报,对未经审批跨省(区)活动的宗教人士,责令停止活动,进行批评教育,劝其返回所在寺院并通知所在省区市的民宗部门加强对其管理。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骗取钱财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答复。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

    2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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