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97187X/2023-01290 文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23-11-01
有效性: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2023-11-01 发布 点击:[次]

    为规范我局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研究,制定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为更好落实《工作规程》,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规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政办发〔2019〕93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每个规定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为更好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充分保障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我局结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际,对上述规定内容进行全面梳理,细化制定了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规程。

二、工作规程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政办发〔2019〕93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

三、工作规程修订过程如何?

我局对上述规定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将不同要求进行汇总整理,多次讨论研究后,细化制定了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规程。分别将关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和区局政务网站公示要求进行归纳,同时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补充完善相关规定,对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更便于规范实际执行,有效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

四、《工作规程》规定了哪些具体内容?

(一)《工作规程》对制定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公示原则进行明确。要求各案件承办机构按照“谁办案、谁公示、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和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录入信息。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全面、公平、合法、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

(二)《工作规程》明确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分别强调了区局政务网站药品行政处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通过明确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内容和不予公示的情形,做到公开透明,充分保障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规程》重点规定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和区局政务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撤回、更正及到期停止公示的期限要求和审批流程,便于执法过程中规范执行。结合新疆监管工作实际,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确定“对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信息在信用公示系统公示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为自然人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40000元以下罚款。

(四)《工作规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明确除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以外,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公示系统公示期满一年,且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同时对提前停止公示的工作程序要求作出规定。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规程》的通知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Copyright©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0991)4336190
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    邮编:830054
备案号:新ICP备19001199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402001572号    网站标识码:6500000089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