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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召开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系列文件征求意见会
8月3日上午,自治区教育厅以会议征求意见方式,组织召开《自治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会。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海萨尔·夏班拜同志主持会议,自治区教育厅副巡视员戢广南同志出席会议。自治区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交通厅、文化厅、体育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及自治区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前,自治区教育厅已将《实施意见》初稿文本送至各厅局书面征求意见。召开此次征求意见会,将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广泛地了解各方建议意见,通过与会人员面对面交流,确保提出的建议更精准,把握的问题更全面,实施的改革举措更有针对性。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是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民办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初步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的教育体系,为有效增加全区教育服务供给,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全区乃至全国民办教育也面临许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同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随后,教育部等部门又印发了配套文件《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4月,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纳入2017年工作要点,由教育厅、民政厅、工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厅等多家厅(局)单位配合,制定完成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目前,自治区教育厅在多方调研、论证和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已起草完成《实施意见》初稿及其配套文件《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初稿。《实施意见》初稿以立德树人、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和联动改革为基本原则,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自治区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切实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为确保《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内容更加科学,自治区教育厅在对与会人员提出的修改建议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归纳,后续还将更大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