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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1 19:44:36

关于2019年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0-09-21 19:44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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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将2019年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中央财政对自治区转移支付情况

长期以来,中央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有力地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2014-2019年,中央财政对自治区转移支付从2014年的2007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3326.9亿元,年均增长10.6%。中央转移支付补助占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从2014年的60.5%,提高到2019年的62.6%

2019年,中央财政对自治区转移支付补助3326.9亿元,比上年3022亿元增加304.9亿元,增长10.1%,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为1701.5亿元,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9亿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为516.4亿元。具体为:

(一)返还性收入126亿元。其中: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7.27亿元、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31.79亿元、增值税税收返还收入33.97亿元、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6.01亿元、增值税五五分享税收返还收入46.97亿元。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2684.5亿元。主要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725.7亿元、固定数额补助304.3亿元、民族地区转移支付124.2亿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102.4亿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8.8亿元、贫困地区转移支付116.2亿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45.9亿元、体制补助收入19.4亿元、结算补助收入67.2亿元、产粮油大县奖励9.6亿元、企事业单位划转补助9.5亿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1.3亿元等。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方案》(财预〔20196号)有关规定,从2019年起,将现行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中属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等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项目归并,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履行地方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提高地方履行共同财政事权的能力,2019年中央对自治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1109亿元,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农林水、交通运输、资源勘探信息、自然资源气象、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和其他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等。

(三)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为516.4亿元。主要为已指定专项用途的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交通运输、资源勘探信息、商业服务业、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和其他专项转移支付等。

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使用管理情况

(一)自治区对各地转移支付情况。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自治区不断加大对各地的转移支付力度。2014-2019年,自治区对各地转移支付从2014年的1442.5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2563.3亿元,年均增长12.1%

2019年,自治区财政对各地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补助2563.3亿元,较上年2472.6亿元增加90.7亿元,增长3.7%,其中:

1.返还性补助76.7亿元。主要是对各地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五五分享税收返还。

2.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1463.1亿元。主要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237.7亿元、固定数额补助296.1亿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135.7亿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8.8亿元、贫困地区转移支付115.8亿元、城乡义务教育转移支付71.7亿元、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49.8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76.8亿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13.1亿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45.9亿元、体制补助支出33.3亿元、结算补助27.7亿元、民族地区转移支付18.8亿元、产粮油大县奖励8.9亿元、企事业单位划转补助6.6亿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1.3亿元等。主要用于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其中2019年自治区对各地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为255.6亿元。

3.专项转移支付补助1023.5亿元。主要用于一般公共服务、教育、农林水、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城乡社区等方面专项补助。

(二)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情况。根据中央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财政部改革推进情况,结合自治区实际,近年来,自治区相继制定和完善了《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初步建立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机制。

(三)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情况。

1.稳妥推进财政事权和支持责任划分改革。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科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加快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一是明确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98),就配合做好中央财政事权的上划工作、合理划分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完善自治区以下各级支出责任划分提出具体要求。将财政事权划分为自治区财政事权、地(州、市)财政事权、自治区与地(州、市)共同财政事权,按照事权承担支出责任。二是有序推进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国家改革进程,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新政办发〔201999号)、《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91号)、《自治区科技领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新政发〔201983号)、《自治区交通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9110号),明确了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2020年,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安排部署,自治区将加快推进教育、生态环境、城乡住房保障、应急救援、自然资源、公共安全等分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理顺自治区对各地(州、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关系,规范和加强转移支付管理,结合自治区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印发《关于完善自治区对各地(州、市)转移支付制度的通知》(新财预〔201958号),从2019年起,自治区对各地(州、市)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三大类,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暂列入一般转移支付。一般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均衡地区间财力统筹,保障各地(州、市)政府日常运转和推动地区间协调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履行自治区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提高地(州、市)履行共同财政事权的能力。专项转移支付更加突出精准导向,主要用于引导各地(州、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在继续严格清理规范、从严从紧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以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作为评价标准。

3.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审核方式,研究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重大财经事项工作规程》。

4.提高转移支付预算到位率。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范围做好年度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工作。一是对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除必须由自治区直接安排支出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提前下达至地、县级财政。二是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固定数额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按当年实际补助数提前下达;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不低于当年预算的70%的比例提前下达;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同步明确当年拟实施的项目,将项目随同指标一同下达,暂时无法明确具体项目的,也应提前下达分地区资金切块数,并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前期准备工作。三是要求各地县将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列入年初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2019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自治区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712.3亿元,自治区本级2020年预算安排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205.8亿元,自治区财政提前下达各地884.3亿元,提前下达比例达到96.3%

5.加大对南疆四地州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自治区财政累计补助南疆四地州6413亿元,年均增长15%,高于自治区对各地转移支付补助年均增幅3个百分点。南疆四地州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从2014年的846.8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1863亿元,年均增长16%,高于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均增幅7个百分点,六年内支出规模增长了1.2倍。

6.提高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能力。一是统筹考虑各地减税降费形成的减收因素,在测算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和财力性转移支付时,加大对南疆四地州和财政困难县的补助力度,缓解基层财政减收增支的压力。二是要求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统筹本地区自有财力,加大对困难县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财政困难县托底能力。三是密切关注各地县财政运行情况,及时分析总结各地县财政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研究应对措施。

7.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根据预算法要求,及时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财政收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后,在三十日内全部分配下达到本级部门单位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同时,按月通报各地、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情况

按照中央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要求,自治区所有转移支付资金全部按照资金分配设置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进行绩效监控、执行完毕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要有应用的步骤实施闭环管理,循环推进工作。

(一)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一是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建立健全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的任务分解落实机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工作汇报机制、质量管控机制、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等5项机制,综合形成自治区预算绩效的长效闭环管理机制。二是完善制度办法。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印发《自治区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为强化自治区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提供了完整的制度框架。三是规范工作标准。制定印发了包括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绩效监控表、绩效自评报告等工作模版和表样,为各地各部门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开展绩效工作提供了保障。

(二)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的前置条件,按照无绩效目标、不下达资金的工作要求,建立月考核通报制度,确保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全覆盖。20191月至20205月,自治区共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837笔(其中:中央专项转移支付407笔),全部随文下达分区域、到项目的绩效目标,不断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精准度。

(三)规范开展绩效监控。自治区财政分别于20192月、5月、8月、11月,四次组织各地各部门单位对预算安排的所有项目支出(包括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绩效监控,实现了自治区各级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全覆盖。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负对绩效监控审核打分低于60分、预算执行率与绩效目标总体完成率偏离较大(20%以上)的项目,及时向部门单位提出了整改要求;对连续两次监控审核打分低于60分的项目,研究提出预算调整的意见,切实发挥绩效监控的监督作用。

(四)强化绩效评价工作。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绩效评价规定,发挥绩效评价在全过程绩效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一是全面开展绩效自评。组织全区各地各部门单位对2018年、2019年转移支付资金全面开展绩效自评,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实现了全区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全覆盖。二是邀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实施重点绩效评价。为提高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性,2019年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共遴选出235个重点项目(其中自治区本级15个),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同级人大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开展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认真落实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要求,2019430日前,组织自治区主管部门单位按时完成2018年度62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2020530日前,组织自治区主管部门单位按时完成2019年度63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

(五)硬化绩效约束。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对绩效好的在安排次年转移支付资金时优先保障,对低效无效的项目削减或取消资金预算,对长期沉淀资金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四、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大部分地区财政自给率低,对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较高。2019年自治区对各地转移支付补助占各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情况来看,各地州市平均占比为61%。全区仅克拉玛依市、乌鲁木齐市、哈密市、昌吉州和吐鲁番市5个地州市财政自给率高于50%。财政自给率较低的和田地区、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和克州,转移支付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分别达到86.3%81.5%79.7%77.9%,对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较高,需要加大力度培植财源,优化收入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自治区对各地转移支付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情况表

单位:万元

地(州、市)名称

自治区财政对各地转移支付补助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占比%

合计

25,632,884

42,041,278

61.00%

乌鲁木齐市

1,468,815

6,202,786

23.70%

克拉玛依市

189,436

1,200,741

15.80%

伊犁州

2,290,280

3,403,319

67.30%

塔城地区

1,147,823

1,869,682

61.40%

阿勒泰地区

1,659,298

2,035,194

81.50%

博州

725,513

1,153,747

62.90%

昌吉州

1,191,354

2,594,779

45.90%

巴州

1,547,752

2,631,300

58.80%

阿克苏地区

2,686,753

4,300,565

62.50%

克州

1,437,396

1,844,582

77.90%

喀什地区

6,060,888

7,607,937

79.70%

和田地区

4,207,582

4,877,255

86.30%

吐鲁番市

518,491

1,114,227

46.50%

哈密市

501,503

1,205,164

41.60%

(二)各地各部门单位对绩效评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是部分地县党委、政府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的认识理解和重视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没有完全吃透、掌握中央、自治区关于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履行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还不到位,还存在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低效、无效问题。二是自治区部门单位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的积极性需要进一步激发,还存在重资金分配、轻绩效管理的现象,对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履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监管责任不到位。三是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科学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转移支付资金涉及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存在资金下达节点多、分配主体和实施主体距离远、监控评价周期长等特点,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需要继续深入研究,把绩效理念和绩效方法深度融入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发挥绩效管理在节支增效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加强和改进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快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一是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安排部署,加快推进教育、生态环境、城乡住房保障、应急救援、自然资源等分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二是指导各地开展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加大对各地工作指导力度,研究推进地(州、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推动完善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

(二)简化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并加强管理。一是均衡性转移支付根据客观指标确定各地(州、市)的标准收支缺口,再结合各地(州、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因素分配下达各地(州、市)。逐步规范和完善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方式,简化分配因素,聚焦政策目标。二是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引导各地(州、市)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保障三保支出和自治区大政策落实、履行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三是激励地(州、市)本级财政下沉财力,加大对基层政府和困难县(市、区)转移支付力度,均衡本地区财力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建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清单管理制度和控制机制。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建立单独的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完善管理措施。一是探索实行清单管理。按照财政部要求,先行选取教育、医疗卫生领域的支出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再结合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扩大范围,明确每项支出的保障范围、支出标准。二是建立标准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在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落实到位、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标准,并按程序报自治区备案后执行。三是建立健全核查控制机制。明确转移支付的测算指标或依据,对测算数据异常变化的地(州、市)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转移支付数额。适时研究推动同一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

(四)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一是进一步细化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支出内容、分配方式和标准等,并严格执行。二是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政策或取消专项,打破项目固化僵化格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大力推进预算公开。通过公开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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