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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07 21:21:3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7 21:21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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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_11_07     来源:

新财购〔2018〕11号

投 诉 人:国药集团新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

被投诉人1:新疆万新普康商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东街905号

被投诉人2:乌鲁木齐市欣康盛商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8号百信钻石苑F栋10层08室

2018年6月26日,国药集团新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满“自治区维吾尔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XJZFCG(GK)2017-091)”第一包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调取相关证据依据,听取采购人、被投诉人意见,对所有投诉事项逐一进行了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一)本次招标所招产品为308准分子激光治疗仪,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此产品所属“三类医疗器械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范畴,而新疆万新普康商贸有限公司和新疆华康瑞德商贸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均为308准分子光或308准分子紫外光治疗仪等均为二类医疗器械,其投标企业实质并未取得三类器械6824经营范围,应取消其投标资格,从而导致实质响应本次招标文件的商家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法应不予开标或改为竞争性谈判。

(二)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非*号参数每低于技术规格中任一条性能要求的扣2分”,国药集团新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仅有1项略低于招标文件需求,扣除分值应低于2分。商务要求中“所投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业绩,需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3分):横向对比,业绩较差的不得分,业绩一般的得1分,业绩较好的得2分,业绩最好的得3分。”国药集团新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为国际知名品牌,国内销售业绩非常好,并提供了相关三甲医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为辅助材料,此项得分应为满分;而中标企业所投产品为其新型研发产品,无业绩,此项应无得分。

(三)投标企业新疆万新普康商贸有限公司投标代表陈良为乌鲁木齐市欣康盛商贸有限公司现任监事及原始最大股东,两家投标企业存在重大串标嫌疑,有违招标公正性。

二、本机关核实情况

(一)该项目招标内容为准分子激光治疗仪,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第一章规定“带★号技术参数为重要指标,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第三章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参数要求“★激光类型:XeC1准分子激光”。

经查阅开标现场资料,新疆万新普康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所投产品为“紫外线准分子照射系统”;新疆华康瑞德商贸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为“GP908型308nm准分子紫外光皮肤治疗仪”。两家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三章“★激光类型:XeC1准分子激光”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一章规定,应当被视为无效投标。因该项目共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新疆万新普康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华康瑞德商贸有限公司2家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投诉事项成立。

(二)经核实,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在进行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属无效投诉内容。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该项目中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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