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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31 16:14:12

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业务政策指引

发布日期:2024-07-31 16:14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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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一、无偿划转的特点

一是使用权变更:无偿划转的核心特征是资产使用权的转移,从划出单位转移到划入单位。二是目的性:无偿划转旨在实现组织结构调整、资源整合、提高效率等特定目的。

二、无偿划转的办理程序

一是同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履行相应权限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二是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自治区无偿划转给地(州、市)、县(市、区)的,规定限额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由各地(州、市)、县(市、区)跨级次无偿划转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划出方应提交材料

一是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下同)。二是接收方同类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三是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四是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五是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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